江西科技师范学院文件

 

赣科师科字[2008]12号

 

 

关于印发《江西科技师范学院科研成果确认与登记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江西科技师范学院科研成果确认与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科研  科研成果  确认与登记  办法
江西科技师范学院党委(院长)办公室 2008年3月21日印发
 

 

江西科技师范学院

科研成果确认与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科研成果的管理,做好各类科研成果的确认和登记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我校在编在岗教职员工在校工作期间和离退休人员完成的各类科学研究成果,均按本办法进行确认和登记,并以此作为核发单位和个人科研成果奖励的依据。

第二条   科研成果的确认和登记工作,由科研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成果,包括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和自然科学研究的理论成果和应用性成果。科研成果的主要形式为学术论著、编著、学术译著、工具书、学术论(译)文;计算机软件;专利成果;获奖科研成果等。

第四条   本校人员的科研成果发表、出版、鉴定(或验收)、获奖或取得专利后,成果完成人应及时将科研成果的原件及相关材料报送所在单位进行登记、归档,经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初审通过后,输入学校科研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由校科研处终审后予以确认。

合作完成的科研成果,第一完成人是校内人员的,由第一完成人进行成果登记,同时注明其他合作者;第一完成人是校外人员的,由参加完成的第一校内人员负责登记该成果,同时注明其他合作者。

第五条   各类科研成果分别按以下内容予以登记和确认:

(一)学术著作类:凡在国内公开出版的学术论著、译著、编著、工具书等,均须登记著作名称、作者姓名、著作类别、出版社名称、出版时间、出版书号、撰写字数(属于校内外人员合作完成的,须剔除校外人员撰写字数)等内容。

(二)学术论文类:凡在国内外报刊、杂志上公开发表(或转载)的学术论文、译文,须登记刊物名称、学术期刊级别、论文题目、发表时间、作者姓名、刊号和撰写字数等项内容。对在境外中文刊物(大学学报除外)上发表的论文不予确认和登记,特殊情况需由校学术委员会研究认定。

(三)研究课题类:凡在科研处立项备案并通过鉴定(或验收结项)以及公开发表的科学研究课题的成果,须登记课题级别、课题名称、主管(委托)单位、组织鉴定单位、鉴定时间、鉴定等级(或成果的学术水平)、主要完成人姓名等项内容。课题分为国家级课题、教育部课题、国际合作课题、省(部)级课题和视同省级以上的横向课题等5个类别。

1、“国家级课题”是指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课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课题、国家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课题、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科技部立项的国家级课题(如国家软科学、国家863计划项目)等。

2、“教育部课题”是指教育部立项的部级课题,即教育部教学与改革研究项目、教育部教育科学规划课题。

3、“国际合作课题” 是指来源于重要国际组织的国际合作课题。如果是来源于国外大学、研究机构或公司等机构的合作课题,一律按横向课题管理。

4、“省部级课题”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及省政府、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自然科学基金办公室、省社科规划领导小组、省政府决策咨询委员会、省教育科学领导小组下达的研究课题。包括国务院各部委立项的各类研究课题及省社科重大招标课题、省社科规划课题、省科技厅重大专项课题、省自然科学基金课题、省软科学课题、省教育厅立项的三类研究课题(江西省教育厅教研项目、江西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江西省教育厅高校人文社科研究项目)、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及省科技厅其他研究课题等。

5“横向课题”是指各级政府及政府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委托研究的横向课题(已确认为国家级课题、省部级课题除外),该类课题必须在校科研处立项备案,经费纳入学校统一管理并通过正式鉴定之后方可予以登记和确认。

(四)凡获得各级政府部门奖励(指国家级奖和省部级奖)的科研成果,须登记奖项名称、颁奖单位、获奖项目名称、获奖等级、主要完成者姓名及排序等项内容。

1、“国家级奖”是指国务院、教育部、科技部、中宣部、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社科规划办、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在全国范围内正式评定的,以其名义颁发的一级学科以上奖项。
    2
、“
省部级奖”是指由国家各部委以其名义颁发的科研成果奖项(已确认为国家级奖项的除外),以及省级政府或有关省级主管部门主持评定并以其名义颁发的科研成果奖项。省部级奖项包括部级奖项、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省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技进步奖、国际科技合作奖、省社科青年优秀成果奖、省高校科技成果奖、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等。

3、本条所称“以其名义”,不包括以其下属或分支机构的名义。

(五)凡取得国内外专利权和软件著作权的研究成果,须出具专利证书和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方可登记和确认。专利类成果登记内容为:专利批准国别、专利类别、专利名称、专利持有人姓名、专利登记号等。软件著作权类的成果登记内容为:软件名称、登记号、著作权人、著作权获得时间等。

第六条  在科研成果认定中,如出现本办法没有涵盖的特殊情况,可提请校学术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七  本办法自200811日起实施。

第八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