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科技师范学院文件

 

赣科师字[2009]47号

 

 

关于印发《江西科技师范学院

研究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江西科技师范学院研究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学校同意,现予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主题词:科研  研究机构  管理办法  通知
江西科技师范学院党委(院长)办公室 2009年11月20日印发
 

 

江西科技师范学院研究机构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促进教学质量水平的提高,提升科研综合实力和创新能力,加快学科建设步伐,充分发挥研究机构在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实验室建设、专业建设、研究生培养方面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研究机构的主要目的是:对外加强合作与交流,对内培养学科建设队伍,形成良好的科研氛围,提高整体科研实力,增强学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能力,扩大学校的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

第三条  研究机构由学院组织申报,学校批准设立;由学院组织开展各项工作,学校定期进行考核和评估。

第四条  研究机构的组建要有学科依托(一般以一个二级学科为依托),设立的基础应该具备学科优势和学术前沿性,或有重大产业前景。研究方向相同的研究机构(校级以上)不能重复申报。

第五条  研究机构暂不定行政级别,实行理工、人文社科分类设置。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研究机构仅限于由学校批准成立的研究机构。

 

第二章  研究机构的组建及审批程序

第七条  组建研究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学科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有两个(含两个)以上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有明确的中长期发展规划;研究机构总人数原则上10人以上,其中拥有高级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人员一般不少于6人。
  
2)拥有学术造诣深、作风正派、富有开拓精神和组织领导能力的学术带头人;学术梯队合理,有一定数量的中青年业务骨干及必需的技术人员队伍。
  
3)具有承担国家、省部级科研项目,承担横向科研项目、工程项目(理工科经费应在10万元以上),承担研究生培养的能力,达到一定的规模。
  
4)具有基本的科研场所和基本的研究条件。
   
第八条  组建研究机构的审批程序为:由所在学院推荐负责人,填写申请书,签署意见后送科研处审核,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上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三章  研究机构的运行与管理

 

第九条  研究机构实行领导人负责制,并建立由机构负责人和学术委员会主任组成的例会制度,讨论并决定内部重大事项。    

第十条  研究机构内部设立学术委员会,由学院内外专家组成,且主任必须由院外专家担任,主任人选必须报科研处审批后,上报学校批准。学术委员会负责讨论决定本研究机构的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实验室建设、研究生培养和研究机构发展等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  研究机构负责人设正副职,原则上不超过3名。正职负责人须具有正高职称,并且学风端正、学术造诣深,具有较好的科研工作基础和较强的科学研究能力。正职负责人要求承担过国家级科研项目(人文社科类要求承担过省部级科研项目),并取得过省部级以上的科研奖励,在本学科领域中具有学术权威性的研究人员担任。
   
第十二条  研究机构正职负责人的遴选,必须在符合上述基本条件,
在广泛吸收教师和科研人员意见的基础上,由院长提名,学院院务会议讨论通过,经科研处审查后报学校校长办公会批准。副职负责人由正职提名,所在学院院务会议通过后报科研处备案。

  第十三条  研究机构内设专职科研秘书,要求具有相同专业的中级职称及以上人员担任,具体负责研究机构日常的行政事务和科研相关的各项活动。

 

第四章  研究机构的考核与评估


   
第十四条  研究机构每年进行一次考核评估。由校学术委员会、科研处、所在学院领导组成考核评估小组对研究机构的工作进行考核和评估
   
第十五条  考核评估小组主要对研究机构负责人的各项工作检查考核,负责人应在研究机构全体人员范围内进行述职。研究机构内部成员的考核由研究机构按照学校相关考核办法进行。

第十六条  考核的主要指标有以下几个方面:(1)申报书中的关于学术方向、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等方面预期目标的实现情况;(2)研究成果的情况; (3)学术活动情况;(4)科研项目情况;5)研究机构管理制度建设情况;(6)实验室等条件建设情况等。
 
 第十七条  考核成绩优秀的研究机构,学校将给予适当的政策扶持和奖励,并作为推荐省部及国家级研究机构的基础;考核成绩较差的研究机构,学校提出警告,限期整改,终期评估后科研业绩仍然末达到预期目标的,学校将会同有关学院,对研究机构给予调整或作撤并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