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举办学术报告(学术讲座)的程序说明
校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对学术报告(学术讲座)工作的管理,使学术报告(学术讲座)的举办更加规范有序。在《江西科技师范学院关于举办学术报告(学术讲座)的规定(试行)》(赣科师科字[2008]10号)的基础上,特制定该程序说明。
一、每学期初,各单位将该学期的学术报告(学术讲座)计划按要求报科研处审批,具体申报时间及要求以科研处通知为准。主讲人为本校学者的学术报告(学术讲座)申报时间过期将不予补报。
二、科研处将根据各单位申报的学术报告(学术讲座)计划进行统筹安排,每月初将该月学术报告(学术讲座)计划安排表公布在校园网科研处网页上。各单位学术报告(学术讲座)的举办须按计划安排进行,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
三、各单位在每场学术报告(学术讲座)举办前,应做好通知宣传工作。
四、每场学术报告(学术讲座)举办完后,承办单位应在校园网上及时地对学术报告(学术讲座)情况进行宣传报道。
五、在学术报告(学术讲座)结束后一周内,将学术报告(学术讲座)相关材料交科研处存档,即可办理学术报告(学术讲座)费用审批程序。学术报告(学术讲座)相关材料包括学术报告(学术讲座)通知、宣传报道材料、学术报告(学术讲座)情况登记表及照片2至3张(彩色冲印)。
六、希望各举办学术报告(学术讲座)的单位按照上述要求规范执行。
七、本程序规范由校科研处负责解释。
江西科技师范学院科研处
2009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