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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修订情况的说明 (2007年4月14日) 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副主任 李文清
新修订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4月10日由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和国家财政部正式签发。为更好地贯彻和落实新办法的精神,经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负责同志批准,今天我们举办全国范围内承担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较多单位的科研管理、财务管理部门,和各地社科规划办、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单列学科规划办负责同志参加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培训班,目的是为了使大家更好地理解并掌握新办法精神,在实际工作中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经费管理,提高项目经费使用效益。下面我就为什么要修改原办法、新办法与原办法相比有哪些改革,并结合近年来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的情况作一个说明。 一、 修订经费管理办法的原因 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和财政部第一次共同颁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是在2001年。在“十五”期间,这个办法对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经费的规范化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也对全国其它各类社科项目的经费管理起到了良好的示范和导向作用。近几年来,特别是《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发布以来,我国哲学社会科学事业有了长足的进步,同时,党和国家对国家社科基金的投入也大幅度增长。在“九五”末年的2000年,国家社科基金经费仅为4950万,到2007年,七年增长到2亿3000万。如何加强和改进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经费的管理,使有限的资金最大限度地发挥效益,是我们对经费管理办法进行修订的主要出发点。 另外,尽快修改现行办法中一些过时的或不尽合理的规定,是广大项目负责人和科研管理部门的呼吁和要求。随着社会收入分配体制的变革,社会科学的研究内容、研究方法、研究手段等的发展变化,原办法中项目经费分配、使用和管理的原则、经费开支范围、经费拨付方式等都需要相应地进行改变。贴近实际,贴近科研,更好地服务于专家学者,是修改经费管理办法的又一重要原因。 修改经费管理办法还是审计工作的要求。2006年国家审计署在对国家社科基金的审计报告中提出了强化预算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的具体意见。为落实这些意见,也需要对现行经费管理办法进行修改。 为此,从2005年下半年开始,我们采用点面结合方式,就办法的修订进行广泛调研。同时和财政部教科文司的同志共同对修改原办法反复进行商讨。特别要提出的是,在我们修改过程中,2006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56号)颁发了,文件的出台,为我们的修订工作进一步指明了方向,成为修订经费管理办法的指导性文件。在56号文件的指导下,在财政部教科文司的具体帮助下,新办法的修订工作很顺利。新办法的颁发,将对今后进一步加强国家社科基金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起到十分重要的指导和推动作用。 二、新办法的几个突出特点 1、《新办法》全面贯彻了国办56号文件精神 56号文件的主要精神可以归纳为六句话:加强统筹协调,优化投入结构,创新支持方式,健全评估评审,强化监督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新办法中所确定的原则、规章制度、以及提出的具体要求等都比较全面地体现了国办56号文件精神。 2、新办法着力为科研工作和专家学者服务 新办法体现了为科研工作者服务,努力贴近科研需求的精神。原办法对经费支出范围的规定有些窄,有的未能更好地贴近科研实际,例如,问卷调查费和咨询费开支的比例较低,仅占总经费的8%,新办法扩大了这方面的开支,问卷调查费不再设比例,专家咨询费扩大到总经费的10%,并增加了劳务费,支出范围弹性大了,给研究者提供了更多的自主权,较好地体现了智力劳动的特点。 3、新办法强化项目经费的预算管理 我们常常讲一定要管好用好国家社科基金,对党和人民负责。管好用好经费的基础是编制好预算,无预算或预算不科学很难讲用好经费。国家审计署对国家社科基金进行审计时,肯定了成绩,但也发现了问题,例如,某大学尽管报销手续很严格,但餐费、交通费、办公用品的报销占了总经费的45%以上,开支比例不合理,用于研究的经费太少。这说明如果缺乏预算,支出就会产生随意性、盲目性。新办法抓住了这个关键问题,突出强调项目经费预算和严格执行预算,这与原办法相比是一个很大的改革。以前我们抓经费使用和管理中的违规问题较多,对于预算管理重视不够,现在我们认识到,社会科学研究虽然有其特点,即预算执行中会发生这样那样变化,不好预测,但这都不是不规范预算管理的理由。新办法坚决落实国办56号文件精神,除了在“总则”中提到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项目预算外,还专门用一章的篇幅讲预算的编制、审批和执行,把建立预算制度放在了非常重要的位置。 4、新办法进一步强调项目经费的监督管理 新办法通篇体现了加强经费监督管理的精神。一是明确了经费管理的原则,即新办法的第三条;二是明确管理的关键,即预算管理;三是明确了管理的职责。新办法第十九条以文件形式确立了项目经费三级管理的架构,也就是说在座的各位都有管理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经费的职责和权利。特别是各基层单位的科研和财务管理部门,你们直接面对项目承担人,对项目进展和经费使用的具体情况最了解,因此管理的责任就最重。 除了以上所说的新办法的特点外,我认为,新办法既做到了简明扼要,又操作性强,努力做到了科学性和规范化的统一。其目标是,以科学的管理,提高项目经费使用效益,努力促进社科研究工作,多出精品力作。 三、新办法改革的主要内容 新办法的基本框架主要由四部分组成:即总则、项目经费开支范围、经费预算编制审批和执行、经费的管理与监督。 下面我按照这个顺序,谈新办法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确立了项目经费分配使用和管理的原则,即第一章“总则”中第三条。这个是国办56号文件的主要精神之一。项目经费分配、使用和管理的原则是:1.明确目标,突出重点。2.科学安排,合理配置。3.权责明确,规范管理。4.单独核算,专款专用。5.一次核定,分期拨付。 对于这五条原则,我们一定要认真学习、领会、落实,它是指导我们做好经费管理的总则。 (二)调整了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即第二章“项目经费开支范围”。这条是重点,特别是基层财务管理部门和科研管理部门一定要把握好。 与原办法相比,新办法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增加了数据采集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并且提高了咨询费、劳务费、问卷调查费、管理费等费用的提取数额和提取比例。下面对调整后的几项主要支出以及这些支出怎样做才更符合规定,分别加以说明: ①关于数据采集费。这项支出是适应形势需要新增加的。是指在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这里把问卷调查费从原办法中的“咨询费”里调整过来,并且没有规定限额。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的经费支出怎样把握,我看一定要从研究的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另外,由于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的费用支出一般没有正式收据。怎么报销,要按财务的规定去做,至少包括三要素:有收款人的签名或手印、相关情况报告和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这个手续一定要健全。 ②关于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在使用时要注意条文规定,此项开支须事先在预算中单独列示,使用时还要申请,并按程序审批。如果预算中没有体现,一般不允许在项目经费里报销,请各地社科规划办和在京委托管理机构按程序审批出国问题时,首先审查预算。 ③关于设备费。原办法叫计算机及其辅助设备购置和使用费,新办法叫设备费,更加宽泛。设备费支出要严格控制,要按照条文要求,一是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有直接关系和研究所必需的设备,二是事先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这两点请大家在管理和审核报销经费时要注意。以前我们发现过许多不符合规定的现象,例如,有的项目负责人用项目经费安装电话和购买办公家具,这就不属于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有直接关系和研究所必需的。又如购买数码相机问题,要看是否有直接关系和研究所必需的,不是每个项目研究过程中都必需数码相机,所以要严格控制设备费支出。 ④关于专家咨询费。这一项比以前有很大的调整,以前包括问卷调查费不能超过8%,现在问卷调查费归在数据采集费中,仅专家的咨询费,就提高到10%。这也更加贴近学者研究需要。专家咨询费的报销按财务管理部门规定去做,要保证有前面讲到的三要素。 ⑤关于劳务费。按照科研工作的特点,借鉴国际惯例,增设了劳务费,明确了劳务费是指支付给直接参与项目研究的在校研究生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性费用。其报销方法同上述咨询费一样,附签单、报告和审核签字。但是要强调,有工资收入的课题组成员和项目管理人员不能从项目资助经费中提取劳务费。这一点是财政部反复强调的,自然科学基金也如此。希望项目负责人和科研管理单位要严格掌握。我们以前在经费检查中发现在劳务费支出上有名目繁多的违规现象,如有按15%比例提取“课题奖励提成经费”;按5%比例提取“文科立项奖”;提取“开题费”和“科研立题费”;按12%提取“科研创收奖”;按8%提取“人力资源费”。以上我举的这些例子是想告诉大家,今后按照新办法的规定,劳务费只能支付给直接参与项目研究的在校研究生和其他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不能允许以各种名目变相给有工资收入的课题组成员发放劳务费。 ⑥关于管理费。和以前一样,对各类项目都规定了明确的提取限额,但比以前有所提高。重大项目每项不超过5000元,重点项目不超过3000元,其他项目不超过2000元。关于管理费问题我也想多说几句,尽管文件中从来都规定严禁超额提取和重复提取管理费,但直到现在我们还发现有违规现象,例如,有一所教育部直属综合性大学,管理费学院提一次,学校又提一次。有的单位按2%比例提取“公共设施费”,再按4%比例提取“实施费”。在此我再次重申,既然管理费有明确规定,就不允许超额提取和重复提取,也不允许以提成、公共设施费等名义变相提取。 违背经费支出范围的例子还很多,我想借此机会谈谈我们发现的经费违规支出的一些问题,以引起大家的重视。 除了以上讲的项目经费支出超过范围和超过标准的例子以外,有的项目支出伙食补助、节日补助、年终奖;支出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报费、门票费、“培训费”、“技术考试费”和“住宅电话费”;还有的支出了“保证金”、“特支费”、“考务培训费”、“领料款”、“职称评审费”,还报销了水费;有的报销车辆维修费。这些花样百出的支出虽然大多数金额不大,但明显与项目研究没有关系。 上述违规现象,既有个人行为,也有单位行为。无论是个人还是单位,都说明这些单位对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经费的管理还没有到位,还有许多要改进的地方。以前我们在检查项目经费违规现象时,有的单位解释说:“我们学校是这么规定的”,我看这样的回答是不对的,既然是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就应服从国家社科基金经费的管理,不能另搞一套。今后新办法出台了,就必须严格按照新办法的规定执行,不允许以各种借口各种名义违反规定。 关于项目经费其他支出,新办法第五条对此作了回答,但是有条件的,项目经费其他支出应事先在预算中列示。没有列入预算的,一般不得支出。 关于第六条成果鉴定费。鉴定费的改革是根据我办对鉴定方式的改革而来的,鉴定费由全国社科规划办另行拨付,不列入项目的资助经费中。新办法对鉴定专家劳务费略有提高;成果第二次鉴定的费用从项目预留款中扣除。我们还将适当提高各省社科规划办和在京委托管理机构的鉴定办公费标准。 关于第七条结余经费。即“对出版困难、学术性强的专著类项目经费的结余可用于该项目研究成果的出版补助。其余净结余经费收回原渠道,并按照财政部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这一条是新内容,要引起大家注意。这里有两条规定,一条是项目经费的结余可以用于出版补助,一般只能用于出版困难、学术性强的专著类项目研究成果。另一条是其余净结余经费收回原渠道。原渠道指的是从哪里拨的经费就收回哪里,即收回全国社科规划办。这里,新办法改变了原来的结余经费处理方式。以前结余经费允许留在本单位继续用于社科研究,本人有优先使用权。现在净结余经费要由我办收回,这项规定是根据56号文件精神而制定的。希望项目负责人做预算时要根据研究需要,科学合理安排项目经费,尽量用足用满,减少结余。现在国家社科基金剩余经费在基层长期挂账的很多,造成很大浪费,财政部要求我们制定措施解决闲置资金问题。这一点应引起大家重视。如果确有结余经费长期挂账的,请各基层单位财务部门要按规定返回全国社科规划办。 (三)规范了项目概算、预算管理,即第三章“项目经费预算编制、审批和执行” 我在前面讲了,建立健全预算制度和加强预算管理是新办法的重要改进。这一章对怎样编制项目预算、预算调整的审批程序以及执行预算的步骤都说得很清楚。下面我讲一讲需要注意的几点。 ①关于编制项目概算。第八条中第一段话讲,“项目申请人在申报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时,参考全国社科规划办公布的经费资助额度,根据研究的需要编制项目概算”。概算就是初步的预算,编制概算也要认真和实事求是,不要以为是概算就可以马虎一些,有些人认为把资助额度写的少一点容易立项,有的人漫天要价认为反正报上去要被“砍一刀”,这些认识都是不对的,评审专家审核和全国社科规划办复核项目经费时主要根据项目类型、研究内容、研究手段和成果形式等来确定资助额度,胡乱编制概算的结果可能适得其反。 ②关于编制项目经费预算。第九条“项目负责人收到立项通知书后,按批准的资助金额编制项目经费使用预算,并根据要求填写回执”。其实这一点原办法中也有,只是原来是“编制经费开支计划”。二者字面上差别不大,但内容有了根本的变化。现在要求得更规范了,不是简单的填几笔,而是确实要动一番脑筋,统揽全局,做好规划,依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原则,认真去编制。要做到科学、细化、周全,要维护预算的严肃性。这一点一定要向项目负责人讲清。要增强他们的预算意识。怎样编制预算,新办法第十条专门讲到预算的编制要求,共三条,特别要指导项目负责人认真学习、把握。全国社科规划办准备从今年,即2007年立项的项目开始,全面实行预算管理。首先在2007年评审立项通知书中对列有预算栏目的回执进行改进,要求项目负责人详细地编制并填好经费预算。基层科研管理单位、各省(区、市)社科规划办和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全国社科规划办要对每个项目的预算进行严格审核,预算批准后才开始拨付启动经费,预算不符合规定不予拨款。编有预算的回执要存档,作为今后检查预算执行情况的依据。希望各单位科研和财务管理部门、各省(区、市)社科规划办和在京委托管理机构也要建立相应的预算档案。一是作为各单位财务部门报销审核的依据,二是检查预算执行情况的依据。 ③关于调整预算。第十三条作了明确的规定,项目负责人要严格执行批准后的项目预算。鉴于预算的严肃性,一经批准一般不予调整,特别是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管理费三项。其他支出科目确因研究需要调整的,要按照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报批程序执行。 ④关于决算。新办法第十六条对怎样做好决算写得很清楚。决算是对预算执行的一种检验。决算的填写必须真实,在这个问题上项目负责人和单位财务部门都要负起责任。两年前我办通知要求结项时要附上财务部门打印的项目经费开支明细帐目,现在这一项要求已正式写进了新办法。为此我强调三点:第一,项目完成后填写结项审批书的经费决算表,必须附上由财务部门打印的项目经费开支明细帐目,财务部门要加盖公章。第二,明细帐目要切实明细。不能简单用“办公用品”代替所购买的所有物品名称,用“交通费”代替出租汽车费、汽油费等。第三,注意不要把单位的配套经费与社科基金资助经费一起混在明细帐目里。配套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各单位有自己的财务规定,我们不会干预。国家社科基金资助的项目经费一定要单独核算、单独建帐。 ⑤关于重要事项变更申请。新办法第十七条重要事项变更是指“在项目实施期间出现项目名称、成果形式改变;项目研究内容重大调整;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管理单位变更;未能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要求延期一年以上(含一年)或多次延期和其他重要事项变更”。有重要事项要变更,项目负责人一定要及时申请。目前存在的问题是:有的项目早已过了完成时间,但从没有写过或拖延几年才写申请延期报告;有的写了申请延期报告,但到时还是迟迟不能完成。希望各单位对重要事项变更工作要抓好,要经常督促提醒项目负责人,及时提交申请报告,各基层单位要将申请报告随时上交,不要等成堆了再报。 总之,第三章“项目经费预算编制、审批和执行”是新办法中一个重大改革,也是一项难度比较大、比较繁琐的工作,但是我们还是一定要做,而且要做好,万事开头难,以后随着不断探索,不断总结,逐渐就会适应。所以请到会的各高校、社科院等科研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要抓好这项工作,必要时可以对项目负责人进行培训,向他们讲清以后的报销、决算都要以批准后的预算为依据,一定要重视预算,做好预算并执行好预算,调整预算时要依据新办法第十三条要求的程序进行核批。 (四)强化了项目经费监督管理,即第四章“项目经费管理与监督” 这一章的重点是,明确三级管理职责,即全国社科规划办,省(区、市)社科规划办和在京委托管理机构,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这三级的职责和权利第十九条规定得十分明确,希望大家共同遵守,共同承担起责任,这也是一种荣誉。要坚决落实国办56号文件关于强化科研经费的使用监督管理的要求,做到三个严禁,一个健全。即:严禁违反规定自行调整预算和挤占挪用科研项目经费,严禁各项支出超出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严禁层层转拨科研项目经费和违反规定将科研任务外包。健全科研项目经费报账制度。做到项目经费必须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设账,专款专用。对违反国家财政法律制度和财经纪律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追回财政拨款等处罚,取消其以后若干年度申请国家科研项目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告。逐步建立科研项目经费的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的结果将成为单位和个人今后申请立项的重要依据。这是国办56号文件的条文,我们国家社科基金也要遵从文件,制定相应的规定,加以落实。 四、学习贯彻新办法的几点要求 新办法的出台是国家社科基金管理工作的一件大事。是加强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重要法规性文件。为此: 1. 要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新办法。请各地社科规划办和在京委托管理机构的同志回去后,将新办法和这次培训班的精神传达到每一个承担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的单位。请各项目承担单位同志回去后,将新办法和这次培训班的精神传达到课题组每个成员。让大家人人皆知,人人明白,人人遵守。新办法已在我办网站发布。 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所有在研项目的经费使用和管理都要体现新办法精神。 2.各单位要遵照新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项目经费管理的实施办法;要抓好财务管理制度建设,抓好财务管理系统的配套改革。过去的规章制度与新办法有不一致的地方要尽快调整过来,并加以补充完善。对于各种违规现象要及时予以纠正。各地社科规划办、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和各科研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的职责。 3.7月底之前各省区市社科规划办和在京委托管理机构要把贯彻落实新办法的情况以简报形式报我办。我们将在我办网站上选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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